解决当前“电荒”和火电企业亏损的新思路

   2011-09-26 9600
核心提示:解决当前电荒和火电企业亏损的新思路针对多年来电煤价格持续上涨、火电企业巨额亏损、多省出现局部电荒等问题,政府、企业和学术
 

解决当前“电荒”和火电企业亏损的新思路

    针对多年来电煤价格持续上涨、火电企业巨额亏损、多省出现局部“电荒”等问题,政府、企业和学术界提出了大量的解决方法,但是无论是靠火电企业自身内部消化,还是向下游传导(即煤电联动)的解决方法都存在弊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将火电企业成本向上游传导,则有可能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解决方案。

    煤炭超额利润不合理

    近年来火电生产企业和煤炭企业的经营业绩可谓“冰火两重天”,从电力、煤炭上市公司的统计数据(2008-2010年)情况比较来看,同样资产规模的煤炭企业的赢利能力远远好于电力企业,煤炭企业是有利润空间来吸收火电企业大幅上涨的成本的。

    从2003年到现在,电煤价格大幅上涨,尽管原因众多,但是煤炭企业逐年增多的超额利润基本不是企业通过自身降本增效、提高劳动生产率等管理因素创造的,而是因为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导致价格大幅上涨,即资源的增值而造成的。而资源的增值部分理应属于全体人民而不是企业。现在广大人民不但没有享受到资源增值的成果,反而要为煤价上涨导致的电价上涨买单,这是不合理的。

    由于煤电体制机制的不合理,“煤电联营”成为五大发电集团首选,他们在原有部分煤矿的基础上大规模地并购煤矿,而神华等以煤炭开采为主的央企也利用手中的资源优势大规模地并购发电企业,进行纵向一体化发展。各省在上报新建火电项目时主管部门首先要求项目业主必须自带煤炭“口粮”。但地方电力企业怎么办?特别是缺煤、少煤地区的地方电力企业就让他们全部死掉不成?而且大家一窝蜂地哄抢煤矿必然导致资源的无序开发。

    煤炭增值收益可补贴火电

    那么怎样改革才能合理调整煤电企业之间原来不合理的利益格局呢?像澳大利亚政府曾经提出的向资源企业征收“资源超额利润税”(RSPT)或者将自然资源税征收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行不行?笔者认为对成品油、天然气这些由一到两个大型央企垄断经营的、实行政府统一指导价格的产品是可行的,但对煤炭这种市场化的资源是不可行的。因为资源税是间接税,增加税负以后,成本肯定会向下游传导。成品油、天然气的涨价必须得到国家发改委的批准,增加的税负能否向下游传导处在国家控制之下。而国家即使将征收的煤炭资源税收入全部补贴给火电企业也达不到使之减亏的目的,因为煤炭的定价是市场化的,煤企会通过涨价转嫁给下游企业,煤价上涨会将补贴全部吃掉。根本的解决办法是对煤炭企业实行政府核定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式(合理利润确定的原则是技术含量低的行业利润水平原则上不能高于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利润水平),收入扣除成本和合理利润后的部分为煤炭增值收益,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比例分成,各级政府再将绝大部分煤炭增值收益作为特别补贴输送给火电企业。这样即使在今后的几十年内标煤单价随国际市场联动上涨到2000元/吨甚至3000元/吨,只要国内煤炭的采掘和运输成本没有大幅上升,涨价的绝大部分都变成了煤炭增值收益并补贴给火电企业,火电企业的亏损就不会加大到整个行业崩溃的程度,也就不需要大幅涨电价,由电价上涨带来的CPI上行部分也就得到有效遏制。这样就可以成功化解了煤炭采掘、电力生产、社会用电承受能力、通货膨胀之间的矛盾。煤炭增值收益除大部分用作对火电企业的补偿外,一小部分可以由政府投入以进一步改善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煤矿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和铁路部门的电煤运力状况。

本文由中国电线插头网摘录(来自 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 www.qiao-p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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