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杨玉山无罪被关押一年,盼公平公正公开
只要略有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刑事案件非同儿戏,人命关天。让当事人含冤受辱,损毁个人的名誉,倍受身体和精神上的折磨,财产损失殆尽,甚至家破人亡。曾经出现的冤假错案,实在令人发指,愤慨至极。我国执法机构,历来倡导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案要疑罪从无。在施行司法改革的今天,在依法治市的深圳,决不允许继续存在违背司法公正原则的事情发生。
可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一出闹剧正在龙岗区上演。龙岗区检察院公诉人张某,在处理山厦医院杨玉山的案件过程中,不顾事实依据不足,硬要起诉杨玉山三个罪名:涉嫌非法制售假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虚假广告罪。
看一看张某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是怎样做公诉人的。第一、龙岗区药监局的假药鉴定函从性质上是属于对涉案药品的专业性问题作出认定的行政执法文书,不是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公诉人故意把行政文书和书证的性质混淆起来。第二、当庭教唆龙岗区药监局出庭做证的专家证人对辩护人的提问进行回答,进而指控嫌疑人,当杨的辩护律师要求将出庭证人调离公诉人靠近的座位后,这位证人回答问题吞吞吐吐,有的问题干脆找借口拒绝回答。第三、公诉人有意隐瞒对嫌疑人有利的提审笔录不向法庭提供,如:原山厦医院韩院长曾说,未动员员工向员工亲友借款的证言。第四、公诉人对法律法规理解得出的观点只为她的公诉服务。在指控杨玉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时,她故意割裂11名借款人与山厦医院的关系,她说11人均是杨的亲友,他们和山厦医院没有关系,只有是医院的亲友才不构成犯罪。请问医院作为组织体可能有亲友吗?非法吸存罪的关键点之一就是要看借款针对的是不是特定人员,如果是向特定人员借款,那就不属于刑事犯罪......公司档案
